本報訊(華商晨報記者趙威)袁先生的老伴在袁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,為其辦理“0元購手機活動”,袁先生認為該業務不合理,要求解除合同遭拒,引發維權煩惱。
近日,省工商局官方網站通報,經消協部門耐心調解,最終通訊公司同意消費者將合同手機退還,并把合同取消。
“0元購手機”惹投訴
合同撤銷手機退還
遼陽市消費者袁先生的老伴在袁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,用袁先生的手機號在通訊公司辦理了“0元購手機活動”,并以袁先生的名義在合同上簽了字。
袁先生得知情況后,認為該業務不合理,是強迫消費,并且辦理業務時他本人沒到場簽字,該合同應該無效。袁先生要求把手機還給通訊公司,同時將合同取消,但通訊公司方面并不同意。
事后,袁先生到遼陽市消協投訴。接到投訴后。經消協部門調查,消費者袁先生反映情況屬實。
針對上述案例,消協部門表示,《合同法》第四條明確規定:“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。”根據上述規定,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協商、達成合意進而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。
消協部門認為,本案中,通訊公司為袁先生辦理的“0元購機活動”,并非與袁先生本人協商一致所達成,合同也并非袁先生本人簽字,因此該合同是不成立的。這一案例也提示消費者,當發現別人替自己簽合同時一定要及時維護合法權益。
經消協部門耐心調解,最終通訊公司同意消費者將合同手機退還,并把合同取消,消費者表示滿意。
“充話費送手機”投訴升溫
運營商整改優化協議
根據消協部門掌握的情況,近年來,包括“免費送手機”等充話費送手機類活動引發的投訴逐漸升溫。
去年11月30日,省工商局、省消協聯合召開遼寧通信服務消費評議結果通報會,根據消費者反映的情況,部分通訊運營商存話費送手機活動存在霸王條款、加重消費者責任減免經營者義務,違反了《消法》第二十六條和《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義務的規定,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、公平交易權以及財產安全權。
針對上述問題,目前,涉事運營商已經整改,并承諾優化“存話費送手機”協議,允許消費者變更和解除協議,移動終端質量爭議按“三包”規定執行。
連日來,記者走訪沈陽多個通訊公司營業廳,部分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所謂的“0元購手機活動”即“免費送手機活動”,公司指定網點可以為客戶辦理免費贈手機業務。
記者調查發現,雖然手機無需花錢購買,但辦理免費贈手機活動的客戶,每月話費套餐設有最低消費金額,根據手機品牌和款式不同,月話費最低消費金額也不盡相同。
在合同簽訂環節,多家受訪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,根據公司內部規定,辦理免費贈送手機活動的客戶必須本人持身份證到營業廳現場辦理,辦理過程中還需要拍照存檔,其他人不能代辦。
沈河區南順城路附近一家網點工作人員表示,為了防止和避免電信詐騙和合同糾紛,辦理“免費送手機活動”的客戶必須本人辦理,合同上需要本人簽字。
-提醒
選擇套餐量力而行
勿盲目簽訂合同
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、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提醒消費者,選擇通訊服務時,不要貪圖“免費送手機”而盲目簽訂合同,應根據自身消費情況和承受能力,選擇適合自己的通訊服務產品。
消協部門同時提醒消費者,選擇通訊服務應注意事先了解通訊服務套餐的真實信息,包括套餐內的所有內容和資費標準,盡量選擇適合自己的套餐。
要認真閱讀辦理業務的合同、協議及企業的告示性條款,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可以到消協部門投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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